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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成功代理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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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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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20日,星期六,因为与本村8位村民给镇政府和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冯某已被刑事拘留十天了。冯某的妻子谢某担心身在看守所内丈夫的身体,担心两个小孩马上就要开学却没有学费,担心冯某年近七旬的父母承受不住。这位看似瘦弱的农村妇女决定走出三台县,来到三百公里外的重庆市,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辩律师担任她丈夫冯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案的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与三台县看守所联系,预约星期一早上九点会见冯某;另一方面由张智勇主任召开研讨会,确定辩护思路:以调查核实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力争介入后第一时间帮助冯某重获自由。
      8月21日,星期天,智豪律师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车程来到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带着重现案件事实的目的,立刻与冯某的家属了解冯某等9人在8月10日当天行进的具体情况,以初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据家属说:
1.案发前几天,冯某曾咨询过三台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送锦旗是否违法;
2.冯某多年来与三台县政府、公安局有多起行政诉讼,其中有两起案件将于近期开庭;
3.此次送锦旗的主要原因是县环保局对黄龙水库被他人污染的问题长期不解决,属于行政不作为。
但由于冯某的家人并非涉案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详细情况未必准确。
随后在冯某家属带领下,智豪律师来到被污染的黄龙水库现场。在冯某被抓后,镇政府曾组织挖机将水库旁边的沼气池和牲畜粪堆掩埋,但只要走近现场,智豪律师还是明显能看到沼气池下面的粪便。在冯某家属和当地村民的指引下,智豪律师对污染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告别家属后,智豪律师驱车来到三台县城。根据家属提供的冯某行进路线图,智豪律师从起点旅游车站走到冯某被抓地点,仔细计算所需时间、路口及交通状况,以便分析冯某等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智豪律师发现,在整个行进路线上,有多个路口和银行门口装有监控摄像头,可能记录了对冯某有利的证据,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固定这些证据.回到酒店,智豪律师仔细整理了今天搜集的材料,同时开始准备明天的硬仗。
       早上九点,看守所正式上班,智豪律师立即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和律师证,第一时间会见了冯某。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在外地办案如果不早早要求会见,万一遇到办案机关提讯当事人或律师会见室不够,就非常耽误案情进展。
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始终坚持从专业角度出发,围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了解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冯某称:
1.冯某等人行进的全过程都有三名警察陪同,不断指引路线,要求冯某不要敲锣、喊口号,不要行走在机动车道,不要闯红灯等。冯某都一一照做。
2.在冯某行进的全过程中,没有引起路人围观、跟随;在最后警察抓捕时曾引起交通堵塞。
3.冯某回忆,在整个行进过程中并没有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向他们发布解散命令。冯某称,如果现场警察负责人要求他解散,他就不会行进下去了。
4.最终抓捕的地点还没有到政府部门。
5.2013年以来,县环保局多次向污染水库的韩某养殖场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但韩某一直拒不执行,同时县环保局也没有依法强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水库污染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用水。
6.为解决该水库污染问题,冯某受村民委托,多年来多次向县环保局举报韩某,要求环保局积极解决。但都没有效果。
7.最终冯某和另外8位村民决定进行一次冒险,向相关政府部门送“不作为”锦旗。
8.冯某认为,他主观上只是想反映环境污染问题。
9.同时,冯某确有两起起诉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于近期开庭。他担心,如果一直被关押下去,他肯定就无法出庭了。
10.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冯某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其他与案情无关的事实再次不再细述。
        会见结束后,智豪律师立即准备与公安局、派出所和检察院交换法律意见。沟通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本案现已进入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将依法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因此,我们立即决定以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为当前第一优先事务,同时及时跟进与公安局、派出所的沟通。最终力争帮助冯某重获自由。
      下午两点。智豪律师来到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
        首先,冯某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冯某应无罪。
        其次,冯某主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目的,没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不应逮捕。
        最后,结合本案的背景情况分析,本案实际上将考验相关政府部门如何面对普通公民不平和的批评监督行为。不可否认,冯某本可以选择更加温和的方式来反映问题,但是多年来这种温和的方式并没有什么结果,而且政府部门在应该积极作为的时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除了提交这份法律意见书,在与检察官沟通,智豪律师另提出多年前,冯某曾向政府部门送表扬锦旗,其行为从法律评价来看,与本次并无本质区别,其严重程度可能还要高于本次行为。既然送表扬锦旗不被处罚,那送批评锦旗也不应处罚。
从检察院出来后,智豪律师又先后赶往公安局与派出所。表达法律意见并无太大差别。
      此时已经下午四点多了。如果想要今天帮冯某重获自由,检察院必须要在下班前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时,智豪律师给检察院打去了电话,检察院依法告知:
不批准逮捕
      智豪律师再次来到派出所。等待派出所完成内部手续后,律师与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看守所。
终于,等到了今天第二次见到冯某,这次他自由了。
后记其实就是前言
      以上只是律师办案经过。此次冯某重获自由,最离不开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澎湃新闻首先发现冯某被刑拘的情况,并进行了深度报道,随后人民网、光明网、新浪网等数十家媒体相继报道评论。某网站的评论跟帖甚至达到了数十万条。律师在看守所外等待时还看到某电视台与新华社的记者也来到了现场采访。某记者为此时已经三四天没离开三台了,一直在跟进。在此,向勇于追逐真相的新闻媒体致敬。
      媒体的报道、舆论的关注和网友的评论,实际上说明了公众非常关注政府部门如何对待来自民众批评监督行为。任何的批评与监督都离不开表达方式,有时这种表达方式是温柔的、美好的、理性的、有建设性的,有时它是冲动的、无序的、有一定危害后果的,但不一定就是违法的。对待公民不同种类的批评,政府应有容人之量来接纳,何况本案中政府的不作为是确实存在的。即便有危害后果,也应评估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不是直接驱散或治安处罚就可以了?

       政府管理需要智慧,而刑法不可轻易妄动,否则民众就容易恐惧法律,适得其反,不符合法律增加社会安全感的本意。
感谢三台县司法机关的智慧。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就此事接受澎湃新闻采访发表独家评论:
http://survey.btime.com/dc_baoguangtai/20160822/n400168.shtml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7017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1年,现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代理不雅视频赵红霞、四川交警开房丢枪等有影响的大要案,对刑事辩护案件实务较为熟悉。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则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参与送“不作为”锦旗的九名村民的行为是否达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标准。从主观目的分析,他们送锦旗,是因村里水库污染问题延续多年,虽环保局在村民的反映下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是村民认为没有达到效果。所以,村民或许仅仅是想表达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不满或者基于公益目的,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继续推进环境污染的解决进度。当然,最终以依法查证的证据事实才能确定。
      同时,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这九个人的行为也未必算得上非法游行、示威。送锦旗的人数仅九人,其中一人为冯某的父亲,其余七人均为年龄较大的村民,而且系深受污染其害的村民。按当事人及图片、视频反映,送锦旗的九人似既没有排成一排阻断人行道通行,也没有沿途不停敲锣打鼓高呼口号,他们只是抬着锦旗默默地走。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本罪,不仅是未经批准,还应当同时具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九人是否构成人数众多,是否达到了游行示威的规模要求,其客观行为是否达到足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这些都值得怀疑。
司法实践中认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如果本案最终以本罪定罪量刑,司法机关有必要搜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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