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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代理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上诉系列案一主犯二审辩护


导读:智豪团队接受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上诉系列案中主犯田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田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辩护人。
媒体报道:
2014年5月23日,中央电视台、央视新闻、各地方卫视纷纷报道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案一审宣判。据报道,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田某某因参加“四川广汉1·10恶性持枪杀人案”、2003年故意杀人案,身负四条命案,一审判决田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一审判决除田某某之外的刘汉、刘维、唐先兵和张东华共5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过程: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家属慕名前来我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田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赶往湖北省咸宁市,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交上诉状。因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且田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智豪律师到达咸宁当天未能直接见到当事人。经过预约、审核,智豪律师于次日顺利会见当事人田某某,得到其委托同意后,于当日通过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智豪律师在第一时间前往阅卷。刘汉、刘维系列案卷宗材料共计一千余卷,与田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直接相关的案卷几乎上百卷。智豪团队分工负责,在两周的时间内仔细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先后于5月30日、6月5日、13日先后三次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研究制定辩护方案。
2014年6月2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检察院、辩护人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共同参加的庭前会议,解决二审中出庭证人名单、提交新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智豪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要求检察院移送一审未移送的可能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此外,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智豪律师直言一审法院违规对辩护律师强制安检的做法属于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纠正。审判长当即表示法院会向上级请示。庭前会议后,智豪律师及时通过重庆市司法局向司法高层反映违规对律师安检问题,最终通过重庆市司法局与湖北省司法厅协调,为辩护律师争取了权利。
2014年7月14日至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人上诉案。
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刘汉刘维上诉案,智豪所张军律师出庭辩护
 
14日庭审中,法庭主要对原审判决认定田某某等上诉人故意杀害陈某某等人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智豪律师针对上诉人田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案件情节,向上诉人田某某、刘维、张某某、旷某某、孙某某和原审被告人文某某、旷某某先后发问。根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月14日《央视新闻》报道刘汉刘维上诉案开庭审理,智豪所张军律师出庭辩护。
15日庭审中,法庭继续对原审判决认定田某某等被告人故意杀害陈某某等人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刘维、张某某、田某某、旷某某、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有异议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智豪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上诉人田某某死刑属于量刑过重。随后,法庭对上诉人田某某参与故意杀害王某某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田某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发表了意见,智豪律师针对该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后果的引发等事实进行了发问,接着智豪律师对一审认定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证据不完整、忽略了对上诉人田某某有利的证据。
16日的庭审中,法庭就一审判决认定的刘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田某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发表了意见,认为自己依法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智豪律师结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对上诉人田某某以及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并对一审认定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智豪律师认为上诉人田某某与该组织之间不具有组织联系、从未接受过组织的经济资助,依法不能认定上诉人田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后,法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田某某进行了自我辩护,智豪律师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二审庭审情况、阅卷情况、会见上诉人田某某的情况,发表了1个小时、长达26页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分别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田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量刑情节等3个方面展开、分述24点论证。智豪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田某某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7日的庭审中,法庭继续法庭辩论。上诉人刘某某、旷某某、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接着,检察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智豪律师发表了第二轮辩论意见,认为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缺乏证据证明,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该案经过四天的庭审活动,审判长于7月17日下午5时30分宣布休庭。庭审后智豪律师再次会见上诉人田某某,向其表达了家属和亲人的关心,并持续与法院保持联系,为其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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