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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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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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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天威公司与陈某某签订了《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但陈某某未按约定向天威公司缴纳服务费,故天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并判令陈某某向天威公司支付欠交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我方认为,天威公司与陈联清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某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提出本案车辆已经于2013年报废,合同已经自动解除,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实,上诉理由未得到二审法院认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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