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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诉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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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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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系邓晓琴、段文彬)诉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展公司)请求判决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花漾公司)支付货款546319.50元以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以货款54631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隆鑫花漾公司辩称,由于渝展公司自身原因未办理物资交接单,致使渝展公司的供货数量、质量及价格至今未核实,渝展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并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如实按量向隆鑫花漾公司供货,且供货时间均有延误,隆鑫花漾公司由于工期压力更换了供应商。隆鑫花漾公司认为渝展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其请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渝展的诉讼请求。渝展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配电箱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渝展公司已向隆鑫花漾公司提供了与货款金额向对应的发票及送货依据,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渝展公司的交货时间也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而隆鑫花漾公司作为买受人亦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故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本案货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法院采纳了渝展公司委托代理人意见,依法支持了渝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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