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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泽坤物资有限公司诉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XX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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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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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泽坤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系邓晓琴,段文彬)诉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XX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泽坤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坤物资公司)请求判决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建设公司)、熊XX向支付泽坤物资公司吊装费、运费、货款790045元;并从2011年12月16日起以7900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本金付清时止。黄金建设公司辩称:整个鲁能领秀城项目都是黄金建设公司总承包,熊XX是黄金建设公司在鲁能领秀城别墅A区的部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非黄金建设公司工作人员,非黄金建设公司内部承包人,泽坤物资公司是与熊XX建立的买卖关系,与黄金建设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黄金建设公司只是为熊XX提供保证责任;因泽坤物资公司在法定保证期间未要求黄金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现在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泽坤物资公司要求黄金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泽坤物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钢材购销合同》中,明确载明了“甲方,需方”为黄金建设公司,且在“需方”、“担保单位(章)”处盖章为黄金建设公司,虽然合同中“从第二月起,每天每吨按4.5元的利息,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直至黄金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时止”及“备注:我公司自愿为黄金建设集团鲁能领秀城别墅A区项目部的承建方A-4熊XX的钢材货款和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的表述与黄金建设公司作为买受方的地位有字面上的矛盾,但如果黄金建设公司仅是为熊XX提供担保,则合同中需方的名称应为熊XX而非黄金建设公司,若熊XX为买受人,其应该在需方的位置签字,而非在法定代表人的位置签字。综合合同内容以及鲁能领秀城项目为黄金建设公司所承建的事实,可以认定黄金建设公司是《钢材购销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法院采纳了泽坤物资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支持了泽坤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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