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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三十余万元,智豪律师和检察院协同化解矛盾,案件成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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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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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4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徐某邀约其工友等四十余人到被害公司结算工程款,徐某指使其工友四十余人对被害公司的会议室、财务室及经理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沙发、电脑以及文件柜等物品进行砸抢,造成公司损失价值约20余万元。
案件经过:
        2014年1月13日,本案案发后,当地街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节,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协商被害单位愿意将拖欠徐某的工程款170余万元如数支付。为了报复,被害单位以刑事控告为由故意夸大损失金额,要求徐某赔偿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金额。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故被害单位不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2015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立案侦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经团队讨论研究后,一致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双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争取不起诉。因此,智豪律师制定了两方面的辩护策略:一方面,智豪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情况,从法律、程序上指出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另一方面,智豪律师积极联系被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根据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智豪律师深谙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立场和态度:被害人的诉求。学者和专家通常批判我国刑事诉讼中忽视了被害人,被害人被排斥在庭审之外,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然而,实践却并不完全如此,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往往被害人的态度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有很大的作用。智豪所曾代理一起诈骗案件中,因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几百万元,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以“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条款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回到本案,因被害单位意图借此获得巨额赔偿,智豪律师前几次与被害单位的协商最终都无功而返。随后,智豪律师和检察院达成一致,通过检察院做被害方的工作,明确向被害方指出: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刑事案件来发财,既然嫌疑人有协商赔偿的意愿,希望被害方也能够拿出配合的态度,双方能够妥善的化解矛盾。
       经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在检察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2万余元,被害方对徐某予以谅解。拿到谅解后,智豪律师找到公诉人,可以大胆的提出:希望贵院考虑到徐某涉案的情节,结合事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结果:
       2016年2月1日,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徐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徐某不起诉。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智豪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好的结果,更在于和检察院在同一条战线上,不仅为了案件本身,更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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