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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饮酒危险驾驶,二审认自首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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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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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危险驾驶一案,因前期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故没有引起重视,相当然的就认为一定是判处缓刑,一审没有委托律师,结果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万元,后慕名找到智豪律师,律师一阵见血指出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后集体讨论制订了详细的自首辩护方案,二审得以改判。
本案的事实: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对方车主报警,却仍然留在原地等待,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即“能逃而不逃”,无拒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刑,故徐某的情形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徐某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提及:1、徐某是想跑而不能跑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实。不能因为道路是单行道徐某就无法驾车逃跑,徐某完全可以自行逃跑,毕竟徐某是下午2点钟饮酒,睡了3个半小时才驾车,脑袋是比较清醒的。2、警察发现徐某喝酒的事实,也可以是徐某告诉了警察自己喝了酒,警察从而发现他喝了酒,此种供述不能否定徐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且参考《刑事审判参考》94期黄建忠危险驾驶一案,与本案情形相似,认定了自首。且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
       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了对方的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没有造成其他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徐某上有高龄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要独立抚养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被判实刑,整个家庭就会失去经济来源,尤其是尚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无法自理,离不开父亲的照顾。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徐某依法适用缓刑更符合立法精神。
      后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对徐某依法改判,徐某对律师的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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