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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智豪辩护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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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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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保安队长王某某在获悉某某项目部工地民工崔某某故意损坏工地热水器,并打伤周某某一事后,随即叫王某某先去查看情况,然后向项目部办公室主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告。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某一同来到建设工地一处临时工房外,见王某、曹某某、周某某等持械冲进房内殴打民工。后工地木工呈报负责人刘某某父子二人与董某某遂带领被害人陈某某等十余名民工赶到临时工房前,负责人刘某某叫办公室主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把打人者交出来,双方开始互殴,打斗。在打斗中,保安队长王某某向民工被害人陈某某左背部猛戳一刀,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锐器刺破左肺上叶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2月7日办公室主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2月初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而慕名前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陈述的案情,同意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重庆市检察院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并与检察院交换意见,建议由于公安机关提交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证据存在较多疑点,被害人陈某某被伤害的具体时间不详,起诉意见书严重违背事实,并存在放纵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逃避处罚的可能,请求检察院详细审查,对办公室主何王某某不予起诉。
       2012年7月5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办公室主何王某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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