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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重伤一人智豪辩护为缓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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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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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2年9月,被告人商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重庆市xx区公安分局刑拘,10月被执行逮捕。2013年4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向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商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案件办理:
       2012年9月,商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商某家属的委托,由刑三部的资深律师作为商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商某,详细了解了商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商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按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彭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多次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3年5月,xx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案件起因是邻里纠纷;2、死者先动手致使纠纷升级;3、包括死者在内的受害人的伤害均非商某直接造成,应当认定商某为情节非常轻的从犯;4、积极赔偿受害人;5、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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