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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死亡 ——智豪辩护,成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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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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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2015年11月11日晚,表哥叫其吃饭。张某过去后,表哥家中还有两三人同行。出门后,他们坐上了一辆奥迪车。路途上,车上的人在找一辆宝马车,找到车后,车上的人看到宝马车主,便从奥迪车上拿上作案工具(刀),将宝马车主强行拉上了车,张某主要负责帮其表哥抱刀,张某及其表哥在宝马车主上奥迪车后便离开,后宝马车主死亡。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张某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其亲友非常担心,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接待张某家属后,向张某家属了解了案情,张某家属对案件情况并不了解,只是承办人告知,被害人死亡,现被抓了7-8人。智豪律师结合家属介绍的情况,向家属做了几种情况分析,其一,本案可能构成绑架罪,其二,本案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智豪律师就本案做了假设和推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家属了解张某可能触犯的罪名。家属在智豪律师的详细解析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见

       2015年11月16日下午,智豪律师准备好相关手续和材料,赶往看守所会见顾某,但因为当天下午监管系统瘫痪,无法会见,智豪律师在等了3小时候后,转向赶往某地派出所、某地公安分局、某地刑警支队,最终查询到张某案系刑警支队办理,智豪律师查询到该案的承办人,并向承办人简单地了解了案件情况。

       2015年11月17日上午,智豪律师再次赶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智豪律师首先表明了身份,取得张某信任后,向张某了解案情经过。会见期间,张某并不知道其所涉嫌的罪名,智豪律师向其详细地介绍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同时,智豪律师也告知了张某其在羁押期间的相关权利,如受到违法取证时,他应该如何维权等。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案后,向智豪团队律师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智豪团队资深律师分别向主办律师分享了办理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并且就本案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

(四)智豪律师具体工作

      智豪律师在刑拘期间,向刑警支队提交了两次取保申请,在审查批捕记得,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终经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张某被成功取保。

      2016年3月底,张某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智豪律师到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同时和承办人简单交换了意见。2016年4月初智豪律师被告知,本案将被移送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再次赶往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交换了法律意见,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2016年4月底,本案被分案处理,张某的案件再次被移送会下级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7月期间,智豪律师多次和承办人交换意见,向承办机关提交了一些张某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辩护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张某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家属及张某非常感激智豪律师。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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