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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聚众斗殴二审一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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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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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浙江省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调查核实了部分证人,最终定于2016年5月25日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中,智豪律师针对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质疑,并指出两名重要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逻辑错误之处,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法庭辩论中,智豪律师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第二,还存在不能排除的其他合理怀疑;第三,李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四,李某某本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李某某最后陈述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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