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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后,对方未清偿工程款该如何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受理后,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3月被告需建房及配套设施,经人介绍原、被告达成建房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建10间2层楼房及8间平房,包工包料,修建水塔清包工,该项目完工后双方进行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32625元的欠条。后经原告讨要被告支付了28000元,尚欠4635元未付。该项目进行的同时,原告为被告修建下水道320米,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米36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已向原告清结所有工程款,被告目前不欠原告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建房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修建2层楼房10间,包工包料,另建石棉瓦房及水塔,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12月22日进行了结算,除去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32625元。当日被告支付28000元,尚欠原告4635元未付。2010年5月双方另行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修建下水管道,包工包料,施工单价为每米360元。同年5月16日原告购买下水管道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共建成下水管道320米,同年7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原告下水管道工程款40000元,尚欠75200元至今未付。2011年6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结算证明、购买管道收据、李某某1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建房口头协议后,原告按协议进行了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及时清偿工程款。在建房及修建水塔工程中,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费4635元。下水管道工程结束后,被告未按协议向原告全额支付工程款,拖欠原告工程款752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付。
 
       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建房、修建水塔人工费及修建下水管道工程款共计7983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798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元,被告承担179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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