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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某上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上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钱数均予以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银行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明从银行贷款300000元的事实。
2.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从2015年2月-2016年11月,原、被告双方一直按约按期履行合同。
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230000元的事实。
 
二被告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在侯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贷款300000元,被告杨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3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每月还利息均按各自使用的数额将利息提前存入原告刘某某在侯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折内,由银行到期自动扣除。双方均按时每月支付各自利息。2016年8月9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上官某某、刘某某贰拾叁万元整。按月结息,每个月叁仟元整。后被告按约将利息支付到2016年11月,从2016年12月起二被告因生意亏损再未支付过利息。本金230000元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推拖未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史某某、杨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声称于2016年9月底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从银行贷出款后,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大部分贷款出借给被告使用,只要求被告向银行按期还本付息,原告未谋利。被告应当诚实守信及时还款,但由于被告的逾期还款,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困难、信用度受到影响,被告的违约行为实属不该。二被告声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且借条确认系二被告共同负债,故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上官某某要求被告史某某、杨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因还款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上官某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侯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方法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400元,由被告史某某、杨某负担。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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