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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诈骗550万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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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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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某的父亲在胡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智豪律所主任热情接待了胡某某的父亲,智豪刑辩团队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案还是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决定接受胡某某的父亲委托,担任胡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由于胡某某某被羁押于远在千里之外的云阳,其家属并不了解详细情况,辩护律师遂乘坐火车赶往浙江办案单位,当面向承办人员了解胡某某案件的相关情况。其后,辩护律师又持律师执业证书、智豪律所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以及委托书来到当地看守所会见胡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案件情况以及对指控罪名有无意见。胡某某辩解称其对指控罪名有意见,其行为只是一种营销方式,不是诈骗。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被告知该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后,立即到当地检察院复制了所有案卷材料。律师深知阅卷的最根本目的是要了解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所依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并从中发现问题,找到律师辩护的突破点。在全面、重点、反复阅卷,多次向胡某某核实证据后,辩护律师已经对案清从宏观到微观有了全面了解,并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为庭审辩护做准备。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分析现有证据材料,律师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销售活动、也未虚构事实,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还向检察院递交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建议对胡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智豪律所对社会公开承诺每个刑事案件均由几十名团队律师集体讨论,力争让每个当事人享受“团队资源+集体智慧”的特色服务。辩护律师将胡某某诈骗案提交智豪律所刑辩团队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拟定本案的辩护词、庭审发问提纲,做好出庭准备。并在会见祁某时与其就辩护的方案、观点、理由、根据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胡某某涉嫌诈骗案依法开庭审理。在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发表了充分的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依法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胡某某无诈骗的主观犯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诈骗金额550余万元证据不足,未形成完整地证据链。
 
        三、关于量刑部分。被告人祁某在归案后供述稳定,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律师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判罚。胡某某及其家人对此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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