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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果如何?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基本案情】
 
  原告雷**(女)和被告宋**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称宋**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称雷**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10万元存款,后雷**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与宋**离婚;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所有,宋**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所有,宋**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所有,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1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雷**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个人所有,宋**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可以少分。宋**主张对雷**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所有,对于雷**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补偿宋**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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