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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破坏财物罪,成功判死缓


      2005年7月2日,被告人苏某伙同一帮人在陈某的安排下,在南坪长途汽车站门口,对正在等客的出租车进行打砸,致使四出租车经营者直接损失人民币7700元。同月4日,再次对等客的6辆出租车进行打砸,致使出租车经营者损失11790元,同年8、9月份,苏某、姚某痛出租车经营者唐某“商谈”要求唐经营的7辆出租车每月缴纳5000元的保护费,2005年12月4日,被告人苏某在制止出租车驾驶员胡、邓在车站喊客时,双方发生争执,苏某持折叠刀朝胡某腹部、下肢等部位猛刺数刀,经法医鉴定,胡某系轻伤。同年12月26日,被告苏、柯、陈等人发现王某在南坪汽车站外喊客时即上前驱赶,双方发生口角随即打斗,过程中,苏、柯、陈等人持刀朝王某头部、胸、腰背部猛砍17刀后逃离现场,王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智豪辩护团在接受委托后提出指控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苏某主观上并无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部分采纳,苏某成功轻判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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