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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袁某因涉嫌贩卖冰毒5000余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为被告人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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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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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970年4月出生,2012年7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重庆市检察机关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代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到成都市购买毒品。当日,袁某、刘某分别携带人民币10万元和6万元至成都交给代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代某将冰毒交给刘某,李某送刘某,袁某在房间内等待代某交付455克冰毒。公安人员在刘某、李某离开时将四被告人抓获,当场从刘某手中查获代某交给刘某的冰毒1200克,从袁某身上查获20.1克麻古,从代某的车内查获毒资298000。2012年4月,被告人袁某将160.5克毒品藏匿于肖某家中,经检验鉴定,该毒品中含海洛因成分。2011年底至2011年4月期间,袁某先后13次将共计4920余克冰毒贩卖给他人。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贩卖冰毒4920余克,海洛因160.5克,麻古20.1克,其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3年5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袁某的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一阵杂乱无章的叙述和哭泣之后,像病急乱投医的病人一般,他们极其焦躁地说:“只要能解决袁某的问题,费用收多少都行。”作为一家专业的刑事律师事务所自然明白他们的来意,却也深知这个案件背后的严重性。我们所做的一切皆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在充分还原事实后,尽所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一定要尊重事实,对当事人负责,尽所能办好案子。至于收费,必须是严格遵照律师收费标准执行。袁某的家属经过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一番了解后,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经验丰富的资深辩护律师承办本案,并针对本案组成了专案刑辩律师团队。
 
     辩护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就赶到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在查阅案件材料时,细心的辩护律师发现,袁某是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的,送到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却是7月12日。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辩护律师有理由怀疑,袁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诉机关调取袁某的《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身体健康检查表》。
     辩护律师充分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询问被告人,在了解完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后,主办律师按照智豪所里的每件刑事案件均由全体律师集体讨论制定辩护方案制度把案件提交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讨论。经过刑事案件团队的认真分析研判,辩护律师做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袁某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后,直至12日才被送至看守所,其供述在此期间受到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程序违法,不予采信;
 
     2、起诉书指控袁某向代某购买455克冰毒、贩卖4920克冰毒给何某等人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事实不清;
 
     3、指控袁某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是凭被告人以及同案被告人、毒品下家的供述予以证实,袁某以贩养吸,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
 
     4、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其他贩卖毒品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
经过法院审理,
 
辩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冰毒高达4920余克,海洛因160.5克,麻古20.1克,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在庭上有法有理的为被告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1、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代某伙同李某贩卖毒品冰毒455克给袁某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予以纠正;2、袁某贩卖毒品的大部分事实,是基于其本人和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供述以及毒品下家的证实而认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团队制定的宝贵的辩护思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被告人袁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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