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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刘某未婚同居,男方支付女方彩礼,后因家庭双方矛盾分离,原告要求返还婚约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内容:
 
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与刘某于2014年农历腊月初十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现金140000元,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因意外造成宫外孕手术并已切除输卵管,后因家事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回娘家,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因订婚给付及收取彩礼均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双方同居生活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年,被告所收原告彩礼,一般不再返还,鉴于本案被告所收彩礼数较大,结合女方造成宫外孕手术并已切除输卵管身体和心理也造成很大的伤害,彩礼应酌情返还,本院酌定为16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净返还原告邵某某彩礼折款人民币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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