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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2月2日在红古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于2006年3月3日生育一子。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原告称原被告因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本来就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甚至一度出手殴打原告,原告自2017年2月28日因家庭琐事争吵离家后便寄居娘家至今,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称夫妻感情尚好,并无不顾家和家庭暴力行为。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现已逾十年,且婚后育有一子,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无实质性家庭矛盾,原告虽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事实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也在婚后育有一子,虽偶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夫妻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正确面对和处理矛盾,进行良好的交流和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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