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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就餐因女友遭受骚扰讲理被殴打,如何进行索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案由:身体权纠纷
原告蔡*巍与被告胡*胜余*艾*金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胡*胜、余*、艾*金与向*均、袁*等在**餐馆用餐,因余*骚扰了欲前来用餐的王*婷(本案原告妻子),原告蔡*巍遂找余*等人理论,站在餐馆门外的胡*胜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被告余*、艾*金上前帮忙对原告及王*婷进行了殴打,造成原告鼻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合川人民医院住院3天,产生医疗费5407.62元。2016年10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分别对三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纠纷发生起因系被告余*骚扰原告妻子引起、纠纷发生过程中原告蔡*巍并未采取过激方式、也未对被告方采取暴力行为,故原告在本次纠纷中并无过错,对被告辩称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三被告共同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其受伤,原告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赔偿费用,本院认定如下:一、医药费经核实原告提交票据为5407.62元,原告自愿主张5406.82元,本院予以尊重。二、误工费,原告请求标准4738元/月及误工时间3个月,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酌情支持按8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3天,合计240元。三、护理费,原告请求200元/天标准过高,本院依法支持100元/天×3天=300元。四、营养费,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需加强营养,对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五、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6046.82元。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胜、余*、艾*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巍医药费5406.82元、误工费24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6046.82元。
  二、驳回原告蔡*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胡*胜、余*、艾*金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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