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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笔款项法院如何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赵*钦与被告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l6年11月18日20时50分许,周*国驾驶渝×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合川区白塔路从华地王朝酒店方向往江亭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白塔路华地王朝酒店路段时与行人赵*钦、何*珍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周*国弃车逃离现场,造成行人赵*钦、何*珍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周*国一方过错造成,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周*国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钦、何*珍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产生医疗费4428.07元(包括门诊202.83元)。2016年11月19日,原告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1天,产生医疗费46037.69元。2017年1月25日,原告到诚信大药房梓桥街连锁店购买药品,产生1665.8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赵*钦左侧锁骨骨折的伤残等级目前为×级。2、赵*钦后期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取出术约需人民币25000元。3、赵*钦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为此,产生鉴定费2100元。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周*国是渝×普通两轮摩托车的驾驶员,该车未购买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59259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于周*国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周*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钦、何*珍无责任。被告周*国虽然对该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异议不能成立。由于肇事车辆渝×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周*国首先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仍由周*国承担。关于原告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50465.76元,均有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2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认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4、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100元/天计算,即护理费为2200元;5、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批发和零售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52454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治疗22天,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持续误工共计124天,其误工费为52454元/年÷365天×124天=17819.99元;6、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人口计算。其伤经鉴定为赵*钦左侧锁骨骨折的伤残等级目前为×级,残疾赔偿金为5922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亲赵*鸣,故赵*鸣的生活费只能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9742元/年计算,即被扶养人赵*鸣的生活费为19742元/年×5年×10%÷4=2467.76元;原告的母亲何*珍,故何*珍的生活费只能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9742元/年计算,即被扶养人何*珍的生活费为19742元/年×5年×10%÷4=2467.76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主张2000元;9、交通费本院酌情主张500元;10、鉴定费2100元鉴定费,本院予以确认;11、营养费本院酌情主张600元。综上所述,合计165941.25元。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钦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医疗费50465.76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2200元、误工费17819.99元、残疾赔偿金592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00元、营养费600元,合计165941.25元,由被告周*国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剩余45941.25元仍由被告周*国赔偿(应扣除周*国垫付的59259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周*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赵*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周*国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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