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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照片使用于网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案由:肖像权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8月,王某某得知被告**医院在其主办的宣传网站的网页中擅自使用了王某某的肖像照片作为宣传配图。被告**医院在其主办的宣传网站中关于不孕不育、女性不孕、输卵管性不孕栏目项下“输卵管不通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文章中使用王某某的肖像照片作为宣传配图,该文章中载明内容“女性因输卵管不通造成不孕的占多数人群,因而输卵管不通是引起女性不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要进行预防…”,网页中显示点击率为603,更新时间为2012年12月19日。同时,栏目下方及右侧方还标注有在线咨询、QQ咨询、免费挂号等。另查明,庭审中,原告主张侵权时间从网页更新时间即2012年12月截止于2014年8月21日。原告为主张其损失,举示发票30张,拟证明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634元(包括本案及吴某某、张某某等案件),被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且认为该费用系原告自行产生,被告不应承担支付义务。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由法院酌定。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王某某百度个人档案、王某某网络照片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主办的宣传网站网页中使用了王某某的肖像照片作为宣传配图,而被告使用该照片并未经原告本人同意,系擅自使用。王某某作为公众人物,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使用王某某肖像照片对“输卵管不通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进行宣传配图介绍可提升影响力及知名度,对其医院亦可带来经济利益。原告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对原告的肖像权造成侵害,同时,因原告系公众人物,对其名誉亦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名誉权,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原告维权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住宿费,本院酌情予以认定7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不当使用其肖像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及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所实际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范围、程度、网站的点击率、影响力、侵权行为可能获取的利益等情形,酌情认定为1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的范围、程度、网站的点击率、影响力等,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由本院审查许可;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医院承担;
  二、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共计1275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700元(已缴纳),由被告**医院负担130元(此款暂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限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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