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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对财产的安排,部分具有遗嘱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刘*秀与被告杨*文杨*莉程*军程*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杨*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和杨*华于198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杨*文、杨*莉系杨*华的生子女,系原告的继子女。被告程*军、程*利系原告的生子女,系杨*华的继子女。原告和杨*华结婚后,四被告与原告及杨*华一起共同生活。后家庭居住房屋被拆迁,还房四套。2004年9月25日,原告及杨*华,与被告杨*文、杨*莉、程*军达成了《房屋分割及赡养父母协议》。该协议载明以下内容:“现有南川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第一居民小组居民杨*华、刘*秀夫妇有子女三人(杨*文、杨帮莉、程*军),共拥有住房肆套,建筑面积约370平方米,经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对现有房屋的分割和赡养父母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一、房屋分割协议(一)将儿子杨*文现居住的一套住房(二楼)约115平方米分割给杨*文,杨*文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该房屋的装饰物因开发拆迁补偿的费用归父母杨*华、刘*秀所有。(二)将儿子程*军现居住的一套住房(一楼)约115平方米分割给程*军,程*军拥有该住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三)将杨帮莉现居住的一套住房(一楼)约70平方米,分割给杨帮莉,杨帮莉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杨帮莉所住房屋的二楼约70平方米住房分割给父母杨*华、刘*秀,其二人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二、赡养父母协议(一)父母杨*华、刘*秀今后一起生活,不与三个子女共同居住,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予父母100.00元的生活费,平时父母的小病由父母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父母其中一人因病所涉费用超过300.00元(叁佰元整)的,应由杨*文、杨帮莉、程*军三人共同承担。(二)父亲杨*华今后的后事办理及所涉的一切费用,由杨*文、杨帮莉共同承担,母亲刘*秀今后的后事办理及所涉的一切费用由程*军一人承担。(三)若今后父母因老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由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杨*文、杨帮莉、程*军共同继承,若子女中有一人不尽赡养义务的,父母杨*华、刘*秀有权将已分割给子女的房屋收回,归父母所有。三、本协议一式伍份,父母杨*华、刘*秀及子女杨*文、杨帮莉、程*军各执壹份,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证实单位存档壹份备查。”该协议尾部,原告及杨*华,被告杨*文、杨*莉、程*军分别签字捺印,原南川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作为证实单位盖章,并有相关证实人签字。《房屋分割及赡养父母协议》中载明的分给杨*华和原告的位于被告杨*莉所住房屋二楼约70平方米房屋,即为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杨*华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304房地证2011字第XXXX号。诉争房屋现系原告居住使用。杨*华(公民身份号码xxx)于2016年1月25日去世。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与杨*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与杨*华各自享有50%产权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诉争房屋中杨*华享有的50%产权份额能否继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因此,杨*华享有的诉争房屋中50%产权份额在杨*华去世时即可以继承。《房屋分割及赡养父母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约定“若今后父母因老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由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杨*文、杨帮莉、程*军共同继承,……”,由此可知,杨*华在该协议中对其享有的房屋产权已明确了处理意见以及继承人范围,具有遗嘱性质,因此,本案适用遗嘱继承,杨*华享有的诉争房屋中50%产权,应由被告杨*文、杨*莉、程*军进行继承。由于原告以及被告杨*文、杨*莉均同意将房屋进行产权份额分割,而被告程*军对提出的将房屋作价分割请求,并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本院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产权份额分割。故,对诉争房屋,原告享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被告杨*文、杨*莉、程*军各自享有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杨*华名下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花园X幢X-X-X(附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1字第XXXX号),由原告刘*秀、被告杨*文、被告杨*莉、被告程*军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刘*秀享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被告杨*文、杨*莉、程*军各享有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刘*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秀负担2149元,由被告杨*文、杨*莉、程*军各自负担717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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