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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资金损失400余万,智豪巧辩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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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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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为某区社保局医疗报销检查人员,在检查定点单位报销款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对私立定点机构擅自提高药价的项目未进行检查,导致国家损失了400余万的医疗补偿款。
律师介入:
2016年3月,刘某等人的案件被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等人意识到事态并非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他们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刘某在网上收索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查看了智豪办理的成功案件,认为智豪律师事务所能够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刘某携带家属从异地赶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免费的专业咨询服务。接受咨询后,刘某及家属非常坚定地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
一、会谈及沟通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与刘某进行了初步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围绕其工作职责,其具体从事的事务,单位是否开展过培训,其是否知道应该检查价格,领导是否安排他们检查过价格等问题。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赶往湖南某县人民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仔细研究,就材料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多次与刘某进行详细的沟通。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熟悉案情后,就本案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证据多次提交所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辩护要点:
一、刘某不构成犯罪。
1.主体身份不符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刘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刘某等人具有检查、监督价格的具体职务、职责。客观要件不符合。刘某的岗位职责中,无检查价格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单位组织纪律、规章中未规定具有检查、监督价格方面的职责;领导未将检查价格职责安排给刘某等人
3.刘某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有检查价格方面的职责,对未预见的后果不存在疏忽大意。
4.损失与刘某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损失系医院诈骗行为造成,与刘某的工作行为无必然联系。
二、罪轻辩护
即使法院认定刘某构成犯罪,但是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本案指控造成国家损失的金额证据不充分,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虽然未采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对于律师的无罪意见高度重视,将无罪辩护中的部分意见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判处刘某缓刑。
关联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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