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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涉嫌共同贪污80万余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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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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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某乡镇村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10年7、8月份,本案第一被告白某、第二被告崔某共有的位于南坪镇的厂房即将征地拆迁,为了能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二被告人遂通过被告人魏某的介绍找到了张某(已判刑)帮忙。后四人共谋,由张某出面找征地办公室的实测人员操作,多量面积骗取补偿款,张某和征地办公室的实测人员得四成,白某、崔某得六成。之后,实测人员采取把一栋房屋分成两户实测,放宽皮尺的方式,虚增面积2943平方米,被告人共骗领征地补偿款8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共同构成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以后,智豪律师严格按照标准化办案程序,第一时间与魏某沟通交流案件情况,并及时与公诉人交换意见,争取对魏某最有利的结果。
本案因事实清楚,三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法院受理后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简易化方式进行审理。
在审判阶段,为了更好地为魏某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智豪所全体律师专门就此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团队律师意见。智豪律师结合团队讨论情况,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白某、崔某首先提起犯意,并主动找到魏某,希望魏某能够帮忙疏通关系、找人帮忙。魏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介绍白某、魏某与张某认识,后续具体实施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魏某均没有参与。
第二,被告人魏某并无分得赃款。
白某、崔某等人骗领征地补偿款80万余元后,分给张某26万元,剩余50万余元由两被告人共同瓜分,魏某从中未得到任何好处。
第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白某、崔某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目的,而介绍了张某与白某、崔某认识,使其最终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征地补偿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做了一辈子农民的魏某无论如何不能理解自己怎能摇身一变犯贪污罪,虽然不能理解法院判决,但是智豪律师为其争取到了缓刑,他已经心满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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