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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涉嫌电话诈骗,智豪律师群策群力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0年出生,因涉嫌团伙电信诈骗,于2015年6月底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5年6月底张某家属得知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经过朋友介绍、推荐,于2015年7月1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在接受了智豪律师专业的咨询服务后,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并指派专职律师负责本案。
   (二)律师会见、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次日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询问当事人到案情况和具体案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会见结束当天,智豪团队就张某能否被取保候审展开讨论,过程中团队多名律师提出意见。
   (三)具体辩护思路
    本案律师结合具体案情、会见情况、及团队意见,于2015年7月3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张某是受他人邀约参与作案,且接受邀约时该团伙已准备了本案的所有犯罪工具;邀约张某的嫌疑人为本案的犯意提起者。
      2.张某在邀约人的组织、指挥下参与作案,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极小,系该团伙中的从犯。
      3.张某涉嫌犯罪金额较小、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
      4.张某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要体现在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罪前阶段表现为:张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从犯;罪中阶段表现为:团伙作案过程中,张某作用较小;罪后阶段表现为:张某积极 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愿意借钱筹措资金,退还赃款。
      5.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无收入,孩子年龄尚小,张某是家里唯一经济来源。
辩护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从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到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历时仅十天,在该过程中智豪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团队热烈讨论,体现智豪律师的高效率工作能力和较高的团队协作能力。
法律索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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