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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因诈骗4千万或判重刑智豪团队策略后轻判


        前言:律师团队是否专精于某一项业务,常人通常按照该团队办理该类案件的数量即下结论,但法律辩护不同于市场售卖货物,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仅要从该律师团队的业务量来考量,更要考虑该律师团队在该领域对疑难案件处理上是否具有极高的把控处理能力,而这正是一般律所和专业律师的区别。换言之,前者谓之广度,后者谓之深度,一个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在广度具有极高延展性的同时,更需要有极致的深度,因为对疑难案件的办理更能考验律师对案件宏观上的全面掌控和微观上的细致把握。智豪律师团队在刑辩领域不仅对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对具有极高难度的疑难案件更能作出完美辩护,可称得上是专精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刑辩团队。
 
       基本案情:以公司为载体骗取承兑汇票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被告人郭某、黄某某、柯某多次在北京市共谋通过成立公司作为载体,采取以低贴现率诱骗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前来贴现、仅支付部分贴现款的方式骗取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并确定由黄某某、柯某负责出资,由郭某负责联系他人成立公司、联系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票源、联系被告人马某对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转移。为此,郭某联系广东某公司在北京成立办事处,并安排郑某负责该办事处的筹备事宜。郑某为此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某办公室作为该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并招聘2名工作人员到该办事处工作。与此同时,郭某通过被告人龚某寻找1名外籍人士进入该办事处工作,龚某在明知郭某等人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让被告人乐某促成此事,乐某遂通过他人联系在西班牙居住的宫某某(另案处理)到该办事处工作。该办事处筹备期间,郭某将黄某某、柯某共同出资的人民币数十万元通过龚某转交给乐某,乐某将其中10万元作为保障宫某某事后逃避处罚的保证金,将剩余资金中通过宫某某转交给郑某。
      2013年10月,郭某让马某帮忙转移巨额赃款,马某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余某、孔某。余某为此电话联系了广东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华某,华某表示同意。2014年1月7日,马某、余某、孔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商务中心再次共谋为他人转移巨额赃款,确定由余某负责将赃款通过某科技公司汇往孔某提供的某(亚洲)公司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再由孔某负责将赃款汇入中国大陆的银行账户。
      2014年1月8日,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中间人获知北京市某公司能够以5.67‰的贴现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遂于次日携带由重庆该贸易公司开具给一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来到北京市。中间人让该贸易公司财务人员与办事处的郑某具体联系贴现业务,并将此事告诉郭某,郭某遂安排郑某负责办理。1月10日上午,贸易公司财务人员等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什刹海支行与郑某见面,并将4张金额共计724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郑某用于办理贴现。郑某让该财务人员等人在银行附近等待,私自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北京某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贴现。北京某公司又通过背书转让方式,通过唐山某公司以6.3‰的贴现率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贴现,贴现总金额为7013.397034万元。当日唐山某公司扣除所获利润3.728634万后,将剩余7009.6684万元支付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扣除所获取利润9.6684万元,应支付对方公司7000万元。后郑某按照郭某安排,只支付给对方公司4000余万,后郭某与龚某指使他人通过“地下钱庄”将骗取的3160万元汇至某(亚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之后又通过其他人的账户汇至大陆,并将该赃款予以分配。郭某分得596万余元、黄某某分得305万余元、柯某分得275万元,其他人分得剩下2000余万赃款。
 
      接受委托
      柯某是福建人,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
柯某的家属周某得知柯某因涉嫌诈骗近4000万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即多方奔走,欲为柯某聘请专业刑辩律师。在得知重庆智豪律师是专门团队讨论从事刑辩的知名律所,即从外地赶至重庆进行咨询。智豪律所接待了周某,在了解基本案情后,针对案件存在的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社会影响力深远的情形,就柯某在案件中的作用、行为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周某当即和智豪律所签订合同,智豪律所亦指派了副主任律师主办、资深律师协办的办案小组承办该案。
 
      专业化辩护、人性化服务、团队化讨论
      智豪律所办案小组接办该案后,当即开展工作,马上去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和当事人的身心状况。经过初次会见,办案小组即确定了案件办理整体规划,针对现有的和未来的诉讼程序设计了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通过去检察机关查阅材料,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员交流、沟通,办案小组针对当事人设计的具体犯罪事实对辩护策略予以补充、完善,并和委托人作了沟通。主办律师以制定的辩护策略为基础,将案件提交了刑辩团队专题讨论。
在讨论中,全所30余名律师,其中不乏名校教授、博导、博士、资深律师、法检离职人员,均对案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针对性的多视角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讨论。真理不辨不明,辩护策略不辨不精,对案件的讨论过程,正是将案件原有的辩护策略去芜取精、去虚取实的过程,经过团队化讨论,不仅打开了承办律师的思维,更增强了整个刑辩团队的业务深度。经过讨论,办案小组在原有的辩护策略上有针对性的予以增删,拟定了新的辩护方向。办案小组还前往当事人住所地,专项调取当事人的品格证据,用以佐证当事人的个人主观恶性低和社会危害性小。通过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予以调查,证实当事人确实家庭困难,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实为家庭分担责任而为之,确有其苦衷,从人情伦理上争取为当事人弱化罪过。
 
      庭审舌战,智豪律师雄辩惊四座
      本案涉案被告八人,涉案金额近4000万,涉案地域有北、广、渝、香港四地,涉及为行骗开设公司、通过地下钱庄洗钱、从香港往内地汇款等多项情节,案情复杂、重大、证据量庞大等具体因素。对于这样一个案件如果在庭审中做到专业辩护,除了承办律师具有良好的业务技能以外,丰富的庭审经验、敏锐的庭审观察力和敏捷的庭审思维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智豪办案小组以全案几十宗卷宗为依据,在庭审调查中,通过针对性的发问,厘清各被告人的行为及作用;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对现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对于应排除和存疑的证据在庭审中当庭直接提出,对于合乎三性的证据亦依法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柯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是受郭某邀约参与,不是犯意提起者,正在柯某辩解后,承办律师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逐项展开,以现有证据为依据,逐级发表辩护意见,现概括如下:1.以现有证据综合分析,从地位作用出发,柯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较之郭某、黄某某小,结合其获利来看,在三人中柯某分赃最少,就此可综合考量在三人中的地位作用柯某最小;2.柯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配合公安机关侦破犯罪,协助办案民警捉获同案犯郭某,有重大立功表现;3.柯某主观恶性不深,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是初犯,还是偶犯,本次犯罪具有极大的偶发性,且通过旁人证实,柯某平时表现态度好,家庭困难,这次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为家里条件具体,为家庭分担责任而引发。建议量刑时对柯某从轻、减轻处罚。
       以现有证据为主干,以法理为分枝,以具体犯罪事实为树叶,以人情伦理为果实,智豪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分层次、多维度、全面的进行了案情剖析、证据分析和法理探析以及人伦研讨,为柯某的行为做了最佳辩护,参与旁听的柯某家属和其他旁听人员为智豪刑辩律师的专业化庭审而赞叹。
裁判结果
      法院对智豪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部分大部分采纳,尤其是在量刑意见中采纳了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郭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柯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审理判决:柯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柯某及其家属对柯某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智豪刑辩律师的专业化、人性化服务和团队研讨模式均进行了肯定。
 
      结语: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需要的不仅是律师本身专业化的服务,其现在更看重律师背后的团队化支撑,唯有团队化支撑,才能集思广益,对一些没有考虑到或者考虑不成熟的观点予以完善,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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