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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送政府不作为锦旗被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智豪辩护后释放、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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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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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男,中年人。自2013年以来,冯某多次向镇政府、县环保局反映本村水潭被污染的情况,要求政府部门解决。但该污染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16年8月,冯某与本村其它8名村民一起来到县城,准备向县政府送“不作为锦旗”,以此督促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在前往县政府的路上,冯某及村民被公安机关抓捕,冯某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刑事拘留。该事件迅速成为网上热点新闻,各大主流媒体都有报道。
 
     冯某的家属得到冯某被刑拘后,经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经慎重考虑,委托智豪团队担任辩护律师。
 
智豪团队在案发地扎实开展辩护工作
 
      由于本案社会环境与舆论背景复杂,智豪律所立即展开团队讨论,并制定了下一步辩护策略。随后智豪团队立即前往当地开展工作。
 
      首先,智豪团队再次向家属全面了解本案的背景情况,并完成部分取证工作。经了解,本案确系起源于冯某不断反映水污染问题,智豪团队调取了与水污染问题有关的《情况反映》、《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还来到水污染现场查看真实情况。
 
      其次,智豪团队立即预约看守所,要求会见冯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团队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和公安机关的讯问情况。冯某不仅在案发前就已经与当地公安机关汇报了此事,而且在前往县政府过程中,并无敲锣打鼓、高喊口号、引人关注的情况,全程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最后公安机关实施了抓捕。
 
      再次,当智豪团队得知本案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立即来到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智豪团队提出,第一,冯某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况。第二,冯某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因此冯某不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冯某主观上是为了反映环境污染情况,客观上没有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因此不需要对冯某采取逮捕措施。第四,冯某此前两次送锦旗都没有被当成集会游行示威,对本次同样的行为,也不能被当成集会游行示威。
 
      最后,智豪团队来到公安机关,为冯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采纳智豪团队的辩护观点,当天下午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智豪团队陪同冯某走出看守所,经过12天的羁押后,再次与家人团聚在一起。
 
智豪团队继续维护冯某权益   终推公安机关撤案
 
      冯某虽然被释放,但公安机关并未立即撤案,反而继续将冯某当成犯罪嫌疑人。随后智豪团队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提出: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的行为属于集会游行示威。在与公安机关后续沟通中,无论是本案的侦查机关,还是相关政府部门,都未认定冯某的行为属于集会游行示威。冯某本身是向政府部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达到在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程度,因此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第二,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智豪团队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经过智豪团队与冯某的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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