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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对涉案的烤棚进行了修理,原告起诉其未达到行业技术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由: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原告冉*明吴*荣与被告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冉*明、吴*荣共同诉称,2015年10月14日,被告将原告烤烟所用的烤棚进行打砸,损坏了烤棚的窗户专用玻璃12垛,导致窗户木板变形,并损坏了烤棚的下水道等设施。本案曾经龚滩派出所处理,责令被告修复,但被告自行使用普通玻璃胡乱安装,完全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该烤棚原先是由酉阳县烟草公司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修建的,其设施使用的是行业专用产品。被告应当雇请专业人员和使用专业产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损坏原告的烤棚及设施使用专业技术和专业产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保证烤棚符合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冉*辩称:1、本案所针对的烤棚,应经由被告修复,且其修复后,由行业人员烟草站站长及派出所警察现场验收确认,可以正常烘烤,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2、经行业人员及派出所人员验收后的结论已于2015年10月28日告知业主大理村村委,业主也认可修复合适,无异议;3、被告本身对修复的烤棚其中的两间有使用看护的权利,对于该部分原告无权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烤烟结束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放了一些烤烟用的工具在烤棚里,原告知道后就叫被告搬走,被告没有搬,原告一气之下就将被告放的东西扔出了烤棚,被告把东西拖走后返回烤棚就对烤棚进行打砸,造成了烤棚部分设施损坏。另查明,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对烤棚进行修复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在损坏烤棚后,已对烤棚进行修复完毕,虽然原告认为被告的修复不符合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但原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损坏原告的烤棚及设施使用专业技术和专业产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保证烤棚符合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冉*明、吴*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冉*明、吴*荣负担,退还原告4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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