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大品牌 专业 专注

智豪民商网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A栋18层

集体土地因发包未履行民主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原告张*春张*全与被告**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涉案土地“籽树河坝”位于城口县河鱼乡河鱼社区,四至界限为南齐大河、北齐公路、东齐张道纯包产地界、西齐黄金潭大石头。该地块于1977年由原正双村一社、二社、三社全体社员改造成为耕地,后将该地块承包给一、二、三社部分社员耕种,1984年遭洪水冲毁。1992年,经乡政府协调,该地块由二原告进行整治,于1993年农历3月完工并通过验收。事后该地块一直由二原告耕种至今。2000年8月5日,原正双村一社、二社、三社社长与二原告签订土地协议,约定:“本工程是张*全、张*春自筹资金改土,经营权永远属于张*全、张*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如果有人要使用经营本土地,每亩付土地改造费2000元给张*全、张*春”。2014年,二原告曾因涉案土地纠纷诉至法院,后于2015年8月3日撤回起诉。2015年12月20日涉案土地纠纷经城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涉案土地协议无效,争议土地应予归还。二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协议有效,二原告对**组“籽树河坝”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查明,2004年,原正双村一社、二社、三社合并为**组。二原告系原正双村三社村民,其家庭土地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未作变更。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但承包方案均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可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本案诉争土地于1984年遭洪水冲毁后经二原告整治并耕种至今,二原告系原正双村三社社员,涉案土地协议由原正双村一、二、三社社长签字,村民小组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其代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也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现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故该土地协议所涉的土地承包程序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二原告不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原告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治,只能依据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取得相应的土地整治补偿金。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春、张*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春、张*全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免责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的转载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转载不构成广告也未用于商业宣传,仅仅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对其观点或内容的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对本文内容存有异议或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速与重庆知名律师网联系,本网将及时作出处理。